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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间数千人被判刑,炸油条成了“高危职业”?

2019-07-1214:19

来源: 冷冻食品网 发布者:编辑

从2013年底至今,6年间,全国至少有1600多起涉及“油条铝超标”的案件被审理,数千人被判刑,已知最高被判刑两年。

而庞大的犯罪数据背后,是一群不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没有明确主观故意的普通油条商贩。

对此,有网友曾形象地评论:炸油条已成“高危职业”。

那么,“油条铝超标”到底是因何入刑的?入刑后,实际执行情况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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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勺泡打粉”惹来牢狱之灾

刘平(化名)今年60多岁,他的早点铺卖油条、油饼、包子、胡辣汤,手艺都是跟上一辈学的。就以油条来说,十斤面,刘平要加二两盐、二两碱、二两泡打粉。“二两大概就是一勺。”

然而,正是这“一勺泡打粉”,给刘平一家惹来了牢狱之灾。

2014年夏天,河北邱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从刘平的早点摊上拿了油条送检,发现油条样本中铝含量超标。

当年11月,几家早点铺老板被警方带走。但调查很快就结束了,警方认为,摊主们的行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允许取保候审。摊主王舒(化名)的妻子提到,当时让每家交了一万元保证金。“我们觉得已经没事了。”

但去年年底,几年前的铝超标事件被再次提起,包括王舒在内的六名摊主被重新提起公诉。邱县人民法院认为,王舒等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刘平的儿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其他五人分别获刑几个月至一年不等,处罚金。

2

“禁铝令”

五名摊主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平、王舒等家的辩护律师曹鹏搏认为,一次检查超标,并不能表示以前所有的油条铝含量都超标,油条铝超标一次不是犯罪。但法院并未采纳他的辩护意见。二审维持了一审认定的定罪部分,但减少了处罚的罚金。

包括王舒在内的几名摊贩被判刑是因为制作的油条中铝含量超标。邱县人民法院认为,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法院判定的标准,依据的是2014年卫生部对于食品铝残留量标准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使用标准》)中规定,每公斤食品中的铝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

但其实,“禁铝令”对油条留了个口子。通知中规定,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等仍可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因为现在还没找到一种更好的东西替代这些添加剂。”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朱毅解释。

3

“后果犯”到“行为犯”

王舒和另外几个摊主并不是首例因油条含铝量超标获刑的人。据此前媒体报道,从2013年底至今,6年间,全国至少有1600多起涉及“油条铝超标”的案件被审理,数千人被判刑,已知最高被判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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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陶某在小吃店里的油条里加明矾过量,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多元

原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北京大学质量与法治研究所所长刘兆彬介绍,2008年之前,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主要靠的是行政管理,司法很少介入。

转变始于2011年。当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对当时现行的刑法进行了四十九项修改。

《刑八》也对涉及食品安全的两个重要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做出了重大修改,在“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面增加了“或者有严重情节”。“这意味着量刑从‘后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刘兆彬介绍。

“后果犯”是指造成严重后果时按刑法处置。比如,之前判断卖油条的商贩是否犯罪,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犯罪时产生的金额,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就属于犯罪;其次看后果,如果明矾油条让人吃坏了肚子,或者中毒了,这就是犯罪行为。

但《刑八》要求,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就会被认为是触犯了刑法。也就是说,不管油条是否销售出去或吃出了问题,只要加了不该加的添加剂,都是犯罪。

4

“油条案”入刑惹争议

虽然从法理上说,“油条案”入刑不无道理。但实际中,该案在法律界和食品安全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原因在于,从现实中看,这些铝超标的油条在当时确实没有对食客造成严重危害。

有人支持铝含量超标入刑。朱毅认为,如果添加剂含量超标都不能引起重视,小摊贩会觉得滥用添加剂是无所谓的。

北京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陈涛也有相似的观点。“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是潜在的,不一定会造成现实的损害。”陈涛解释,就像盖房子,如果房子不结实有塌方的可能,但也不一定会塌。但是我们要在危险发生前预防,按照标准,不能盖成有危险的房子。

有人持谨慎观点。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君石告诉记者,“判决书中写了铝超标对人体有害,但是没有根据。有没有危害健康谁说了算?必须经过专家的评估才能算数。”

刘兆彬认为,执法的目的本是为了促进行业规范,而不是为了罚款或处罚商户。

他说,虽然从法理上看,“油条案”入刑有法可依。但实际上,制作、贩卖油条的商贩多数是因为无知犯罪,他们不掌握相关知识,没有明确的主观故意。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工具、没收财产,甚至可以吊销执照。情节更严重的可以拘留或拘役。

“如果这些手段能够达到教育、惩治的作用,判刑的处罚还是应当慎用。不是不能用,但不能随便用,主要还是以威慑为主。”刘兆彬说。

5

标准不明确

刘平等人的油条铝含量超标是被邱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查出来的。“以前都是工商来查。”刘平回忆。邯郸市一县工商局一位不具名的工作人员也称,以前包括油条在内的食品,都是由工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才会移交公安机关。

对此,刘兆彬解释,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由质监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局监管。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减少了几个部门之间的业务重复和交叉。食品安全监管也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范围内,由他们对商贩进行监管调查取证。

《刑八》之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执行职责,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专门做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查和监管。刘平所在的邱县公安局就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

“这种做法是一个探索。”刘兆彬称,公安机关设立食品安全保卫大队有利有弊,好处是体现了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也有利于和行政机关的合作衔接;但也有可能出现两个机构对食品安全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不好区分,在职能上也可能出现交叉。

除此之外,关于“油条案”案的量刑标准如何统一,也存在争议。

陈涛曾于2017年1月在《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发表过一篇名为《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之定性思考》的文章称,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存在的问题最为复杂,各地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定性认知争议很大,同样一种食品添加剂滥用行为,在不同的地方可能是不同的对待。

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

2015年6月,在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经营油条摊的周某,被发现生产的油条铝残留量为1460mg/kg,超出标准近15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而另一起发生在浙江温州的案件,油条摊主因被查出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485mg/kg,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陈涛表示,“当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时,则无法预判自己的行为到底是一般的违法还是犯罪。”他认为,立法者应该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因定性的自由裁量引发“司法不公”。

网友:这是“不教而诛”

@Brady:不合理。我觉得国家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并且对所有此类商家进行宣传教育之后再不定时进行抽查,如果有违法的再定罪。而不是突然就来查你了。

@aneir:为何不把卖泡打粉的抓了?

@nirvana: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翱翔天下:应该要加大宣传,以免造成更多老实本分的人对法律法规意识不到的人享受牢狱之灾的待遇。

@玖贰柒柒Testing:高危职业:炸油条!全国犯罪入刑率最高的职业!

@suibian2:满地都是油条档,从泡打粉源头抓起,要求标注不得用于XXXX显然效率更高。但从无责到入刑之间,应当有足够的缓冲期,教育宣传,罚款警告,最后才入刑。

来源: 重案组37号、食品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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