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活中很多食品都是由小作坊生产的,究竟哪些食品种类小作坊可以生产,哪些不可以生产?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如何维护?曾经的食品生产“游击队”如何变身“正规军”?
9月25日上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初审情况的报告。
2017-12-2814:32
来源: 冷冻食品网 发布者:编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活中很多食品都是由小作坊生产的,究竟哪些食品种类小作坊可以生产,哪些不可以生产?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如何维护?曾经的食品生产“游击队”如何变身“正规军”?
9月25日上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初审情况的报告。
食品“三小”再认
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单位认为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的定义不够明确,建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办法(草案)》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规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散装食品要有“身份证”
《办法(草案)》还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并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物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处罚额度再“加码”
为了震慑食品违法行为,符合新视频安全法“四个最严”的要求。此次《办法(草案)》将一些条款的处罚恶额度进行了上调。
记者注意到,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各种行为,处罚额度均做出了一定的上调。其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1000~5000元的罚款,调整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小作坊和食品小经营店生产禁止加工的食品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等,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由1000~5000元,改为5000~50000元。
小作坊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的?
《办法(草案)》对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做出了具体说明:
(一)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类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四)食品添加剂;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来源:综合自河南商报、映象网(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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