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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老干妈公章,骗了腾讯1600万!吃了这个瓜,冻品人能学到哪些法?

2020-07-0409:44

来源: 冷冻食品网 发布者:编辑


近几天,腾讯状告老干妈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引来无数人围观。虽说整个事件最终被定性为涉嫌使用假印章的犯罪,腾讯成了被骗的受害方,不过,背后的真实情况仍然扑朔迷离。

无论是厂家人员还是经销商,平时少不了与其他人签订合同。这次腾讯被假公章坑了,也给大家不少启发。那么,在吃瓜之外,我们还能学到些什么?

腾讯状告老干妈拖欠千万元广告费

结局反转:被假公章骗了

6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将腾讯与老干妈的纠纷推至台前。

根据裁定书,法院同意支持原告腾讯的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24.0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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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腾讯方面称,是因为老干妈在腾讯投放了千万元市场合作,但无视合同长期拖欠未支付,腾讯被迫依法起诉,申请资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对方企业账户。

这件事发展至此并没有结束,很快老干妈方面有了回应。称公司从未与腾讯公司或授权他人与腾讯公司就“老干妈”品牌签署《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且公司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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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老干妈方面认为腾讯公司被骗了,且自己已经向警方报案了。这使整件事彻底陷入了“罗生门”。毕竟,老干妈对整件事的态度明确,但作为知名企业的腾讯被骗又令人有一些不敢相信。

然而,7月1日,老干妈公司所在的贵阳双龙警方发布的通报,彻底为大家确认了这个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腾讯确实被骗了!

根据警方通报,这次事件是由3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引起的。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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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整个事件梳理到这里,相信不少人都感到了不可思议。毕竟,作为一个走在时代前沿的互联网公司,腾讯肯定不会在这种事上栽跟头啊。并且最后的报警电话竟然还是由老干妈打的,实在有些匪夷所思。

随后,腾讯B站账号发文称,“今天中午的辣椒酱突然不香了”,并引发饿了么、阿里云、京东、应用宝等大量企业账号前去留言打卡。

傍晚腾讯官方微博也表态称,“其实,但是,一言难尽……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供类似线索,通过评论或私信留言。”以一千瓶老干妈作为奖励,里面还包含限量版的孤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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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假公章诈骗案件非个例

事实上,不止腾讯一家“傻白甜”栽倒在假公章面前,多家上市公司都曾中招。

2018年7月12日,比亚迪发布了一则《关于李娟等人冒用比亚迪名义开展相关业务的声明》。

比亚迪公司表示,嫌疑人李娟以上海雨鸿的名义与比亚迪谈广告合作,接着冒用比亚迪高管,伪造比亚迪印章,与多家广告公司开展宣传合作。但李娟等人与任何单位或机构签署的合同,比亚迪均不知情,也与比亚迪无关,并已经报警。

按照彼时广告商的“讨债”说明,这一事件涉及至少30家广告供应商,累计金额高达11亿元。

△图片来源:网络

除了被“坑”以外,企业内部人员利用假公章进行招摇撞骗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且纠纷持续时间普遍较长。

2020年5月5日,金盾股份创始人之一、董事会秘书管美丽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发表长文,质疑浙江省高院对公司所涉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的判决结果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事情源于2018年1月30日,金盾股份原董事长周建灿伪造上市公司公章、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及提供担保后坠楼身亡,给公司遗留下了一串难解的诉讼纠纷。

2019年5月22日,弘业期货披露的招股书显示,12起重大诉讼中有8起与2016年7月原职工马华林(原天津营业部负责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有关。据悉,马华林利用假印章与客户签订合同,而弘业期货并无相关理财产品。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2016年7月和2017年7月分别对马华林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和涉嫌诈骗犯罪刑事立案,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用假公章签订的合同一定无效吗?

企业常用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公章是需要经过审批,由特定机构刻制并在公安备案的。所谓的“假公章”,俗称“萝卜章”,指私刻、伪造、变造或作废的公章。

我们常说:“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用假公章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使用“假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认为有效: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使用“假公章”签合同的,合同有效(例外情形是,签订担保合同未按照章程规定经股东会表决的)。

(2020)最高法民申615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土石方剥离工程承包协议书》和《承诺书》以远洲公司名义签订并加盖远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有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春玲的签字,《收据》亦加盖远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基于王春玲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本案中使用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即使为私自刻制,也不影响其职务行为的成立和远洲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

2.使用“假公章”的人在签约时有代理权或让一般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合同有效。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假公章”曾经使用过而且被认可过效力的,合同有效。

(2016)最高法民再申255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重庆群洲公司对该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尽管其主张公章伪造,但其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朱惠德使用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重庆群洲公司印章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庆群洲公司的行为”。

4.公章不具有唯一性,还存在其他使用的公章,合同有效。

(2016)最高法民再194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上事实可说明兴康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兴康公司关于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结合以上分析,老干妈是否需要承担合同责任,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案情仍是扑朔迷离,让我们继续围观!

来源:每经网、公司有法说等(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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