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310:29
来源: 冷冻食品网 发布者:编辑老婆饼中没老婆
我忍了
鱼香肉丝中没鱼
我也忍了
但是
牛肉丸中没牛肉
怎么忍?
曾经有人这样调侃食品名称“名不副实”的情况。今后,这种情况或将得到有效遏制。
近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外发布的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了以上改变外,征求意见稿还做出了哪些调整?一起来看下!
1.删除了生产日期定义中的部分内容。
修改后的生产日期定义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GB 7718-2011 实施过程中发现,原“生产日期”定义中关于包装或灌装日期的内容只能部分反映食品生产中界定生产日期的情况,无法包含全部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歧义。
2.调整了强制标示内容的字高最小值
和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
最大表面面积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一些强制标示的内容,会占用更多的标签版面,如强制标示致敏物质信息、《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修订增加了新的标示要求,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2.0 mm。
3.修改了配料表中的若干规定。
❶ 明确配料递减顺序的依据为“以质量计”。
❷ 将现行 GB7718-2011 问答中有关复合配料的标示内容纳入正文,明确“当复合配料中的全部或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时,也可将相关配料合并计算后,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❸ 结合 GB7718-2011 实施经验,为更好地实现消费者知情权,修改了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要求在标签面积不足40cm² 情况下,方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INS 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❹ 将现行 GB7718-2011 问答中有关可食用包装物的内容纳入标准正文。
❺ 修改“表 1 几种配料的归类表示方式”部分内容。
1 因食用植物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用植物油的标示做出了具体规定,故删除植物油的标示方式,仅保留非油脂产品中植物油的标示方式。
2 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展及现行标准问答等有关文件的表述方式,对食用香精、香料的标示方式增加了“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等名称。
4.修改了配料定量标示的部分内容。
❶ 关于强调添加某种配料的情况。修改后的标准要求强调添加或含有配料时均需要标示含量,并说明了定量标示的具体方式。包括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同时列举了一些不属于配料强调的情况,包括因致敏物质标示提示等警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仅在食用方法等建议中提及到的配料或成分以及仅用于说明产品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
❷ 关于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的情况。为规范食品名称,避免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规范食品生产行为,标准中明确了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❸ 关于强调不含某种配料或不添加某种配料的情况。为避免食品标签上使用相关词语对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导,标准修订中增加了关于“无”、“不含”等词汇的规定,要求使用这些词语时,相应配料或成分应为“0”。明确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
同时明确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得针对所有配料或成分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的要求。若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调整了净含量和规格相关表述。
为适应食品生产企业实际需求,在净含量和规格条款中增加了动物或植物来源的各种肠衣的标示方式,明确其应以长度“米”表示。
6.调整了日期标示的相关要求。
因 GB 7718-2011 实施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易界定“篡改”行为的案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删除了“篡改”及有关的内容,允许食品生产者在不违反真实、准确原则前提下对日期标示进行改正。
7.明确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情形。
结合实际情况和 GB7718-2011 实施经验,要求委托加工时,受委托加工方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将进口食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要求纳入标准正文。
8.调整了致敏物质标示的要求。
❶ 将生产加工中直接使用致敏物质配料时的标示要求由推荐条款转变为强制条款。但如使用相关配料的非蛋白质部分,可免于标示。
❷ 当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共用生产线且无法彻底清除时,可自愿进行提示性标示。
9.豁免相关标示内容的情况。
豁免单一配料制成的预包装食品配料表,豁免标示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或去除的配料。
因本次修订中增加了致敏物质等强制性标示内容,同时《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修订中可能增加的标示要求会增加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的所需面积,考虑标签排版的可操作性和可读性,将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表面积豁免值增加至 20㎝²。
10.关于推荐标示内容的修订。
对于推荐性的标示内容,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及既往标准实施经验,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本次修订中修改了部分内容,包括:
将食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由 GB7718-2011的强制性标示内容改为推荐性标示内容,允许使用数字性等级划分之外的词语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同时规定进口食品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可使用符合原产国(地区)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等级/分级声称。
资料来源: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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